none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
主席:
林卓廷议员今日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廉政专员白韫六取消李宝兰女士署任执行处首长职位事宜。我在这里代表特区政府反对这项动议。
在刚才林卓廷议员的发言,他反覆说廉政公署正彻查行政长官以及UGL事件。我恐怕这些全是揣测性,甚至是误导性的言论。廉政公署从来没有公开说有关这件事是正在调查。我在预备这次动议辩论的时候,亦再次去确定了我是没有获悉廉政公署正在进行这项调查。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如果林卓廷议员对于行政长官和UGL事件有兴趣,亦希望再次在立法会辩论,其实他可以提出一个有关这件事件的议题。我先后三次回答过有关行政长官及UGL事件,包括2014年10月29日回应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在2014年11月,我以政务司司长身分和另一位同事以署理政务司司长身分,就毛孟静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辩论,亦再次发言;2014年11月20日及21日,就何秀兰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议案,我亦再次发言。今日林卓廷议员选择了一个我们极为重视的机构,一个防贪、打贪的廉政公署,再次尝试讨论这件事,我感到非常遗憾。
廉政专员白韫六先生已就他终止李女士署任的决定,多次回应议员及传媒的查询,及在不同场合就事件作出说明。专员在今年9月23日,部分新一届立法会议员访问廉政公署(廉署)期间,以及其后发给议员的书面回覆当中,也详述了这件事件的始末。为了协助我回应今天立法会的动议,白专员就取消署任安排的过程和原因再次提供以下详尽的解释。
白专员指出,终止李女士的署任,纯粹是白专员作为李女士的上司,基于对她工作能力和潜质的判断而作出的人事管理决定。当中并不牵涉廉政公署所调查的任何案件;亦没有其他机关或人士,包括行政长官,参与有关决定。整个署任及终止署任的安排,皆按政府及廉署的现行规例及指引进行。
虽然廉署聘用的人员并不是公务员,但该署一般遵照《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政府规例及规则处理人事安排。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署任安排可分为两种形式,即「署理职位以待实任」(Acting with a view)以及「署理职位「以方便行政」(Acting for administrative convenience)。当一名人员被评定在各方面都具备能力,适合履行较高职级的职务,但仍须在某几个范畴扩阔阅历及接受考验,该人员可被委任「署理职位以待实任」,署任期满而表现良好,有关人员一般都会获实际升职。另一方面,如果一名人员被评定未具备即时晋升或「署理职位以待实任」的条件,但相对仍较其他人员更适合履行较高职级的职务,则该人员可获委任「署理职位以方便行政」,以进一步考验其能力。这种署任方式并没有在署任期完结后可获实际升职的含意。廉署过往亦有个别人员在署理较原职为高的首长级职位「以方便行政」超过一年后,被终止署任而须返回原来职级。
就廉署而言,廉政专员是首长级人员实际晋升及作署任安排的批核当局。根据1994年发表的《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廉政专员在委任人员实际晋升及「署任以待实任」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或以上职位之前,会先取得行政长官的批准。但「署理以方便行政」的委任安排则没有这个要求。虽然如此,为了让行政长官知悉廉署高层人员的变动,廉政专员会向行政长官汇报这等职位持续超过六个月「以方便行政」署任的安排。白专员在委任和终止委任李女士署理执行处首长职位之前,亦按惯常做法向行政长官汇报。行政长官仅察悉有关安排,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
刚才林卓廷议员提及行政长官有否授权政务司司长处理这些委任的安排,我可以在这里确认现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在2012年7月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3条,把委任副廉政专员的权力转授予政务司司长,这个转授权力仍然生效。换句话说,政务司司长仍然是委任副廉政专员的批核当局,直至另行通知。但等于我刚才已经解释了,李女士这个署理是「方便行政」的委任安排,事前无须得到行政长官的批准,亦不属于政务司司长获转授的权力范围。
李女士署任执行处首长,是由前执行处首长黄世照先生于2015年7月离任开始。当时白专员曾经考虑黄先生之下两位执行处处长的工作经验和表现,以及两人出任较高职位的潜质,但认为他们都未具备即时晋升或「署任以待实任」的条件。白专员于是决定委任在执行处处长职位年资较长的李宝兰女士「以方便行政」的方式署理执行处首长职位,以给予她较长时间和机会在该职位接受磨练和测试。在该署任生效之前,白专员已经向李女士清楚说明这个署任的性质,及对她在署任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有何期望。白专员在李女士署任期间,平均最少每星期与李女士会面一次,以了解执行处的工作进度及商讨其他管理事宜。经过接近一年的观察,白专员对李女士的整体工作表现、能力及潜质作出结论,认为李女士未能通过测试,故决定终止她的署任并安排她返回执行处处长(私营机构)这个职位。李女士在得悉白专员的决定后,要求提前解约;白专员对于她的挽留无效,李女士于是在2016年7月18日离职。
总结这件事,白专员指出,委任或终止委任李宝兰女士署理执行处首长职位「以方便行政」,纯粹是他作为上司以及有关委任批核当局,为履行职责而作出的人事管理决定。白专员已经多次表示,这决定绝对不涉及廉署任何调查工作。有关的委任和终止委任的批核权均在廉政专员的职权范围之内,当中并没有其他人士或机关参与这个决定或作出任何干预。
廉署调查贪污投诉,一向高度专业、不偏不倚,无畏无惧地依法办事。而廉署的调查工作亦受到「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的严密监察,廉署须就所有贪污调查向委员会汇报,故不可能受到个别人士干预。白专员重申,把终止李宝兰女士的署任的决定,与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及澳洲企业UGL的离职协议扯上关系,是毫无事实根据,子虚乌有。综合以上廉政专员的解释,特区政府认为廉署的独立运作,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反对林卓廷议员的议案。多谢主席。
(以上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11月9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林卓廷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议案开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