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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续推动仲裁合作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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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尊敬的陈彪副市长、刘晓春院长、各位领导、各位法律与仲裁界的同业、各位嘉宾:

 

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出席今天的深圳国际仲裁院新办公场所的开幕仪式。首先,我代表香港特区律政司衷心祝愿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业务,随着新办公场所的启用有更丰盛的发展。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深化内地和香港合作发展,加快构建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合作平台。此外,深圳在落实「十三五」规划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将发展为优秀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且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贸融合,以及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另一方面,在「十三五」规划的港澳专章中,中央政府明确支持香港建造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沿用国际商贸界熟悉的普通法制度,在国际仲裁方面也有一定的经验。当内地企业进行跨境商贸、投资活动时,香港可以协助企业处理相关的法律风险,解决跨境商业和投资的争议。在这大环境下,深港两地在国际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方面确实有很大的合作空间。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港两地加强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无论在管理、仲裁员名单,以及实务和培训等多方面,仲裁院都为两地的相关合作构建了创新而稳固的平台。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中国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先行者,引领创新和发展,创下多个第一。例如,1984年在中国内地首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庭强制执行的先例。深圳国际仲裁院更是中国第一个(也是到现在为止唯一一个)通过专项立法确立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仲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超过三分之一的理事和仲裁员来自境外。现有的大约870名仲裁员当中,有146名来自香港。

 

随着今天新办公场所的启用,深圳国际仲裁院将再次创造另一个新的第一。刘晓春院长即将发布的《深圳国际仲裁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是内地首间仲裁机构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制订的程序指引。新《指引》的制定,确实在是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一项极具前瞻性的创举,意义非常重大。

 

在新《指引》下,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这个安排充分反映深圳国际仲裁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同时兼顾跨境商贸仲裁国际化的特点。此外,依据新《指引》第三条,除非仲裁庭另有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地,仲裁地为香港。香港特区律政司衷心欢迎这项安排,也希望新《指引》能够进一步加强两地在国际仲裁方面的合作,产生更大的协同效应。

 

推动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是律政司重点工作之一。在未来的日子,香港特区律政司会继续大力支持和推动深圳和香港之间的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参与国际仲裁的发展,将两地的仲裁文化提升到新的高峰。

 

最后,我在此祝愿今天的仪式及稍后进行的交流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10月26日出席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发布暨办公新址启用仪式的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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