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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独特优势 保持国际地位

201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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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李宗德主席(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主席)、杨健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出席这个研讨会,与大家一同庆祝《基本法》颁布二十六周年。

 

首先,我衷心感谢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举办这个周年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一个平台,探讨《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相关议题。今年研讨会以「国家体制与国际视野」为主题。在现今世界,国际视野是维持竞争力的基本要求。我希望从《基本法》的历史背景、相关条文、落实情况及未来发展四个方面简单跟大家分享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大家赐教。

 

《基本法》及「一国两制」的历史

 

《基本法》是根据国家宪法第31条制定的全国性法律,目的是为香港特区的设立及在特区实行的制度提供法律基础,透过法律方式实落「一国两制」。就「一国两制」的构想,邓小平先生于1984年6月22日会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时作以下解述:

 

「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我们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

 

以上的谈话节录反映几个重点。首先,「一国两制」是为配合国家及香港的实际情况而设计的构想,而香港的实际情况,当然包括香港是一个国际大都会及国际金融中心的事实。在这情况下,《基本法》的制定,絶对不能缼乏国际视野,亦不能不兼顾香港及国家的国际形象。此外,在考虑采取哪种方法恢复行使主权时,邓小平先生考虑了对国际社会可能产生的后果。综合而言,「一国两制」的渊源絶对不乏前瞻性和国际视野,充分兼顾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的地位。

 

《基本法》的相关条文

 

《基本法》的条文,令香港特区能够保持及充分发挥其国际城市的特质。当中重要例子包括∶

 

(1) 《基本法》第9条容许特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更订明英文也是正式语文。英文是国际社会通用的主要语言之一,亦是国际商贸界常用的语言。《基本法》第9条无疑对保持特区继续作为国际城市有相当的作用。

(2) 《基本法》第109条规定特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3) 《基本法》第112条订明,特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劵、期货等市场。特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4) 《基本法》第128条订明,特区政府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其他例子包括《基本法》第39条、第95条、第108条、第114条至116条,以及第7章有关「对外事务」的条文。简言之,《基本法》的相关条文便利特区继续活跃于国际舞台。

 

《基本法》的落实情况

 

要审视《基本法》的落实情况,可以从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出发。《基本法》序言指出,透过制定《基本法》成立香港特区的目的,除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外,还在于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为达至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的目标,《基本法》充分考虑了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商业、金融及航运中心的需要。在这方面,国际社会对香港特区有正面的评价。近期的例子包括美国传统基金会在今年1月连续第22年将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香港能够成为国际金融商贸中心,奉行法治,以及香港的稳健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法治一直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基本法》为香港的法治提供稳固的基础。根据《基本法》第8条,香港特区维持国际商贸社会熟识的普通法传统,成为两岸四地中唯一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地方,令香港在国际商贸界能保持竞争力。世界银行进行了一个名为「世界管治指标」的研究项目。该研究审议了超过200个国家和地方的管治指标,而法治是其中一项。以100分为满分,特区在1998年的法治指标是80.4分。自从2003年起,特区的法治指标平稳地停留在90分以上,而在2014年更达至93.8分。以上的评分,足以证明特区的法治情况,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在司法制度方面,《基本法》订明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司法人员独立处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是不争的事实。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2015-2-016年度全球竞争力年报》显示,在其涵盖的140多个经济体中,香港的司法独立在全球排名第四,仅次于新西兰、芬兰及挪威,并在亚洲排行第一。

 

在《基本法》第82条的独特安排下,终审法院可邀请其他适用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自1997年成立以来,一直有其他普通法地区的著名法官参与终审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安排不单促进特区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交流,亦有助特区的普通法制度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无论从司法架构的角度或是从国际社会的观感去考虑,其他普通法地区的著名法官参与终审工作,是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强力佐证。理由十分明显,倘若特区司法制度或司法独立的情况出现问题,外地的著名法官不会继续愿意置身其中。反之,不时有参与终审法院审判工作的外国法官公开肯定香港的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84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依照特区本身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例如英国、澳洲等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自特区成立以来,特区终审法院的判例不时被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院所引用,反映终审法院在回归后很快便确立了它在普通法法系中的重要地位。

 

在维护人权方面,《基本法》第三章体现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基本法》第39条更确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这些条文对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提供有效的宪制保障。

 

此外,《基本法》第35条订明,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众多由香港法庭审理涉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官司中,政府有胜有败,说明特区司法独立,亦凸显《基本法》在保障基本人权方面的成效。

 

展望将来及结语

 

1997年7月1日,世界的目光聚焦在香港回归交接仪式上。转眼间,《基本法》已经实行了19年。特区在这19年间有高低起跌,但整体上保持了香港的经济繁荣、维护了香港的核心价值,包括法治、司法独立、保障基本人权。奉行「一国两制」原则,是史无前例、卓有成效的实验,通过实施《基本法》,不但可以推动特区经济持续发展,维护法治,亦能够继续彰显香港独特之处。

 

人类社会的每个制度也有其优点和缺点。在一个国家之内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可以出现分歧,但亦可以产生协同效应。展望未来,香港特区应继续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的优势,一方面坚守特区独特之处及其核心价值,发挥所长,提升竞争力,保持其国际城市的地位,同时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凸显「一国两制」可以为国家和香港发挥的效益。要达到这目标,必须在「一国」的大前提之下互相尊重「两制」的差异,展现「两制」的协同效应。最近颁布的「十三‧五」规划的港澳专章(第54章)明确支持香港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发展,提升特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更首次明确支持香港特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以上的发展方向,再配合「一带一路」的倡议,将为香港带来不少的机遇。

 

最后,我再次感谢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在推广《基本法》方面,一直不遗余力。我亦祝愿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大家有一个愉快周末。多谢各位!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4月23日出席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纪念《基本法》颁布26周年研讨会」的致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