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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条例加强保障消费者

201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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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来到油塘这个簇新的商场,为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启动《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的消费者教育活动作主礼。我觉得在商场内举行启动仪式实在十分有意义,因为在7月19日这项条例的修订生效之后,这里进行的几乎每一项交易,都已受法例保障和规管。而我们每个人都身为消费者,实在很有需要多点了解如何透过这项法例,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往,《商品说明条例》只适用于货品的标签和广告说明。但当《条例》的修订在7月生效之后,法例的涵盖面便大大的扩展。现在商户对消费者提供的绝大部分货品和服务,都受到《条例》的管辖。《条例》亦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使用多种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
 
   我举几个大家都熟悉的例子:假如商户扣起消费者的信用卡以迫使顾客签约,很可能触犯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罪行;商户蓄意在广收预缴费用后随即结业,可能构成不当地接受付款。另一方面,商户如果隐藏或遗漏消费者作出决定时所需的重要资料,或派人乔装顾客吸引消费者(俗称「做媒」),就有机会干犯误导性遗漏罪行。就货品或服务作出虚假的说明,例如讹称某名人是顾客或虚报产地等,亦属违法;如商户以促销一项产品为名,却蓄意拒绝向顾客展示完好的样品,意图诱使顾客转购另一款产品,就会构成先诱后转销售行为罪行。
 
   干犯这些罪行的商户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修订条例》亦新增了一项民事「遵从为本」执法机制,加快处理涉嫌违规行为,亦加强消费者申诉的渠道,清晰订明受屈消费者可以透过提出诉讼,向违法商户追讨补偿。我们期望透过这项法例,可以加强保障消费者,同时保障殷实商户,令他们可以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香港海关是《条例》的主要执法机关,而有关通讯服务和广播服务的执法工作,是由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负责。两个执法机关正积极巡查及处理举报个案,同时亦会持续向商户讲解法例的要求。相信在最近一段时间,大家都会留意到,不少商户在销售过程中,都因应《修订条例》的实施,而作出了一些调整。另一方面,正如我刚才所说,在座每位都是消费者,而《条例》对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都会带来影响,所以我很希望除了商户之外,各位消费者都要多留意和了解法例的内容。
 
   为了加强推广,政府当局邀请了两个执法机关和消委会一同合作,进行大规模的消费者教育活动。在5月起我们已推出了一系列的电视宣传片和电台宣传声带,简介各项新刑事罪行。执法机关亦出版了一份单张,扼要地介绍法例规定,并设立了热线让市民及商户作出查询。而消委会作为保护及教育消费者的前线机关,亦为今次的法例修订度身订造了一套教育活动,包括今次的巡回展览、大家刚刚看过的教育短片,亦包括电台节目和网站等等,务求全方位、多角度提供消费者需要的资料。与此同时,消委会亦已经与执法机关加强转介机制,确保有关不良营商手法的个案得到适当处理。趁这个机会,我想向消委会、海关和通讯局表达感谢。
 
   新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大大加强保障消费者,一方面打击不良商户,促进零售业的健康发展,亦提醒消费者在作出交易时要精明抉择。当然,消费者要避免造成精神的困扰与时间的损失,最好的做法就是清楚了解自身的权益,所以我邀请各位今天细心参观消委会的展览,之后在消费时一定会更加精明。我亦呼吁大家在决定消费前要保持警惕、审慎考虑,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的内容才付款或签约;而在完成交易后亦应该保留所有相关的文件,例如收据和合约,尽量避免受不良营商手法的影响。紧记:问多一点、想清楚一点,做个负责任而精明的消费者。多谢大家!
 
  (以上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8月25日在《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消费者教育活动启动典礼的致辞全文。标题为本网站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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