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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既定政策处理地契续期

2016年09月13日

地政总署表示,1997年后届满的地契的续期事宜一直按既定政策处理,获根据原有契约条款续期的契约无须补缴地价,但须每年缴纳地租。

 

就媒体引述候任立法会议员姚松炎对2047年地契到期的评论,该署回应传媒查询时指出,根据特区政府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声明,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在期满时可由特区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租金,款额相当于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3%,租金其后随应课差饷的改变而调整。

 

续期考虑的因素包括契约届满时地段是否需作公共用途,或原有契约是否有严重违反地契的情况等。

 

该署又指,现时续期或新批出的50年土地契约,年期均超越2047年。换言之,2047年并非期限;但由于大量土地契约2047年到期,政府适当时需作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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