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夫妇逃缴薪俸税,早前被荃湾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即时入狱。曾任职人力资源总监的女被告判囚十星期,而任职高级租务经理的男被告则囚三星期。
案情显示,在2005/06至2010/11年课税年度内,女被告虚报两个物业的按揭贷款利息,其中一个与丈夫联权拥有,另一个属全权拥有;期内她亦虚报个人进修开支。
税务局其后查悉,女被告的联名按揭已解除,而另一物业的贷款利息支出只占申索额约15%;至于她进修的实际支出,也较申索额低。她在六个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875,181元,逃税共116,941元。
男被告同期虚报与妻子的联名物业按揭贷款利息和个人进修开支,在六个课税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351,115元,逃税共41,384元。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判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