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今天(10月25日)公布《公司条例草案》拟稿第2期谘询总结。日后上市公司资助第三者购入本身股份时,必须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并须符合特定程序,这项安排同样适用于私人公司。
该局表示,采纳建议时,已仔细考虑所有收到的意见,并已谘询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
其他获采纳的建议,包括:
‧加强财政司司长委任的审查员的调查权力,可要求接受调查人士保存纪录或文件;并且更好地保障保密资料及保护告发人。
‧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权力,让处长可向公司取得文件和要求解释等,以确定有关公司有否作出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不当行为。
‧在接获要求时,公司须解释为何拒绝登记股份转让。
该局表示,收到颇多有关账目及审计条款拟稿的意见,经仔细考虑有关回应后,就拟稿作出了适当的微调。
例如,即使获得成员批准,也不会让大型私人公司选择拟备简明财务报告;以及不会扩大调查范围至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
至于大部分意见对拟备董事酬金报告的建议持保留态度,故条例草案不会采纳有关建议。
《公司条例草案》正进行最后修订,目标是在明年年初提交立法会。谘询总结及意见书已上载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网站及公司注册处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