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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泊岸需转用洁净燃料

2015年03月11日

《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周五刊宪,规定远洋船在港停泊时使用洁净燃料,以减少远洋船舶的排放,改善空气质素。

 

《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

 

除在停泊首小时和最后一小时,远洋船只在港停泊时不得使用不合规格燃料。船长和船东均须记录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并保存记录三年。

 

如远洋船只使用减排技术使其二氧化硫排放至少等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获豁免转用合规格燃料。

 

《规例》生效后,任何远洋船只在港停泊期间如使用不合规格燃料,一经定罪,船长和船东最高可判罚款20万元和监禁六个月。如船长和船东没有按《规例》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三个月。

 

远洋船只一般以重油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为2.6%,实施《规例》可减少全港12%二氧化硫及6%可吸入悬浮粒子排放,有助改善空气质素。

 

政府下周三向立法会提交《规例》,如获通过将于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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