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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管弃置建筑废物

2014年06月06日

环境保护署修订废物处置条例,任何人欲在私人土地摆放建筑废物,须先取得土地拥有人的书面许可,并获环保署认可。新例8月4日生效。

 

新法例亦要求有关人士须在摆放建筑废物前21日,向环保署提交指明表格和相关资料,以取得认收标记。为提高透明度以便公众监察,认收表格的复本须置于显眼处。

 

未能依照新程序摆放建筑废物,即属违法,可处罚款20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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