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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切实执行人大常委会解释

2016年11月07日

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早在北京的会议上,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和《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基本法》第104条所指定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的就职宣誓,作出清晰解释和说明,他和特区政府支持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并将全面切实执行。

 

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率领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就人大释法举行记者会。

 

梁振英在记者会上表示,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解释《基本法》条文,是香港特区宪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人大常委会这次所作的《解释》,旨在确保《基本法》第104条列明的公职人员就职时依法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词。

 

他说,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进一步厘清,任何以不真诚、不庄重方式进行的宣誓,均属「拒绝」宣誓,所作的宣誓无效,宣誓人也丧失相应公职资格,不得就任该公职,也不得行使其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梁振英指,《解释》清楚说明《基本法》第104条的涵义和违反条文的后果,令指定公职人员的宣誓要求更明确。

 

他说,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依法宣誓就职,必须在宣誓中真诚庄严地承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符合法律和宪制性要求的必要之举,也是参选或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特区政府和社会大众对任何刻意违反上述规定、蔑视依法宣誓程序,甚或借机侮辱国家民族、鼓吹分裂国家和主权的行为,都必须遏止,严正依法处理。

 

梁振英指,本届立法会有当选议员,包括梁颂恒和游蕙祯,在就职宣誓过程中,故意违反宣誓程序和誓词的规定,甚至作出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宣扬「港独」主张,因而在香港以至全国引起了极大的愤慨,特区政府认为其行为严重冲击法治,破坏「一国两制」,造成极大的冲击和极坏的影响。

 

特区政府已于上月18日根据《基本法》第104条、《宣誓及声明条例》和法院先前就相关案例所作的判决,启动司法程序,要求法院裁决二人未能符合法定要求,应被取消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