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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议员宣誓须符法例要求

2016年10月11日

立法会议员明日宣誓就职,政府发表声明回应传媒查询,指议员必须以符合法例要求的方式和形式宣誓。

 

声明指,宣誓是庄严仪式,也是必要之举,以符合法例要求。《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此乃宪制要求。

 

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声明条例》订明立法会议员宣誓的格式,《条例》第19条也规定誓言如在选举立法会主席之前作出,须由立法会秘书监誓。立法会秘书执行监誓人职责时可行使必要权力,确保宣誓依法有序进行和完成。

 

声明又指,根据夏正民法官2004年的判决,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会议员的强制性宪制责任,议员必须以符合《条例》的方式和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指出,根据《基本法》第104条作出的誓言并非虚言,而是庄严的声明,表明宣誓者承诺受特定行为守则约束。如议员以不符合《条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变誓言的实质意义,其誓言便违反《基本法》第104条,属不合法和无法律效力。

 

立法会秘书并无权力为此等誓言监誓,如出现这种情况,立法会秘书应在立法会主席选出后,提请主席裁决。

 

声明指,《条例》第21条订明,任何人获邀作出他必须作出的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该人必须离任或被取消就任资格。

 

特区政府十分重视与立法会合作,期望70位立法会议员明日依法有序地完成宣誓,以便尽快展开新一届立法会的工作。



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