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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立法会选举须拥护《基本法》

2016年07月14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发表声明,表示已拟备了一份确认书供选举主任使用,让立法会选举参选人确认,在签署提名表格的声明时已清楚明白须拥护《基本法》。

 

选管会表示,参选2016年立法会选举人士须在提名期内依照法律要求提交提名表格。表格载有一项声明,明示参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不获有效提名。

 

选管会指,留意到近期社会上有意见关注参选人是否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内容,特别是《基本法》第一条、第12条和第159(4)条。

 

有关条文申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选管会说,参选和签署提名表格及上述声明是严肃的事,参选人签署声明时须清楚明白相关内容和法律后果,如作出虚假声明,须负上刑责。

 

选举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后,会依照法例和相关程序处理,决定提名是否有效。选举主任如怀疑参选人是否完全符合法例规定的程序,可要求他们提供额外资料。

 

确认书可从2016年立法会选举网站下载,也可于各区民政事务处、有关选举主任办事处或选举事务处位于湾仔和观塘的办事处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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