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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列明行政长官宪制地位

2015年09月12日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表示,《基本法》清楚列明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和责任,以及特别行政区内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各自的权力和规限。

 

林郑月娥今日晚上启程前往澳洲访问前会见传媒时表示,中联办主任张晓明说行政长官在宪制上双重问责,即要向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并非新观点,政府在过去20个月推动政改期间,曾反覆强调行政长官独特的宪制地位。

 

她说,部分人为了批评而批评,指张晓明的发言形同说行政长官凌驾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无需守法,她认为任何有常识的人也不会得到这个结论,中央已多次重申,希望和支持行政长官与特区政府依法施政。

 

她又说同意张晓明所讲,虽然在推动政改的过程中有很多争拗,但社会因此对《基本法》、「一国两制」和中央的立场加深了解,有利日后推广《基本法》。她已跟同事讨论如何加强《基本法》的公众教育和推广工作,稍后会谘询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