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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闻网  
 香港政府新闻处网上采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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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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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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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大纲须谘询区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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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委员会今天公布新指引,订明由规划署、房屋署、香港房屋协会或市区重建局所拟备的规划大纲,均须谘询有关区议会的意见。

 

     鉴于公众希望规划制度更具透明度、能多加参与,并期望有渠道就大型发展,或重建计划制订发展规范时提出意见,当局拟就所有规划大纲谘询区议会。

    

     至于市建局的发展计划,市建局及规划署的规划大纲拟稿、构思中的发展计划,以及发展计划草图内的计划范围界线,也将谘询有关区议会。

 

     在谘询区议会当天起的两个月内,有关区议会或其区议员,可直接向城规会提出意见。

 

     城规会在考虑规划大纲拟稿及发展计划草图时(由收到当日起的3个月内),也研究所接获的区议会意见和其他公众意见。

    

     新指引已上载这里,查询可致电2231 4810或2231 4835,也可电邮至城规会秘书处;或浏览城规会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