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牌照局获授法定权力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今天公布,《2004年空运(航空服务牌照)(修订)(第2号)规例》本周五(12月17日)刊登宪报。
该修订规例旨在赋予空运牌照局法定权力,自行订立处事程序。
空运牌照局是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多年来都依循其自行订立且行之有效的程序运作。
该局职权范围包括批给、撤销或暂时撤销为出租或受酬而定期空运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牌照。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表示,有关修订为空运牌照局自行订立的程序提供法律依据,消除对香港空运牌照制度的任何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