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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闻网  
 香港政府新闻处网上采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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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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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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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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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安全条例草案》明天(5月20日)刊宪,6月2日提交立法会,引入食物追踪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食物事故,当局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

 

     根据条例草案,从事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的人士,均须向食物环境�生署登记,登记有效期3年,续期每次3年,费用分别为195元及180元。已按其他条例登记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可获豁免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获取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保存交易纪录;零售商须保存购入来货纪录。

 

     草案建议活水产及保质期为3个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纪录须备存3个月;保质期超过3个月的食物如罐头食物,交易纪录则须备存24个月。

 

     政府在登记制度生效后给予6个月宽限期,然后才实施有关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