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农自然护理署今天(12月15日)宣布,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附加条件,届时宠物店只可售卖从认可来源取得的犬只;违规者可被罚款或吊销牌照。
附加条件中的认可来源,指持牌犬只繁殖者、其他持牌宠物店及真正私人狗主;宠物店可合法输入狗只,但狗只须领有由渔护署发出的有效入口许可证,以及由出口地方的兽医事务当局所发出有效的健康证明书。
从其他持牌动物售卖商或狗只繁殖者取得的犬只,须附有发票或销售单据,详列狗只的晶片编号、品种、数量、交易日期及来源。
如从私人狗主购入狗只,必须取得由狗主签署的声明书,说明提供狗只的人士是出售狗只的主人;狗只也须附有由注册兽医发出的证明书,列出狗只的晶片编号,并注明它是有关私人狗主所拥有并已领牌狗只的后代。
如狗只超过5个月大,必须在出售后5天内把有效的狗只牌照转予有关的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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