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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闻网  
 香港政府新闻处网上采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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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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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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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条例刊宪  订新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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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德权和曾浩辉介绍条例草案
新法例:食物及�生局副秘书长聂德权(左)和�生防护中心总监曾浩辉,在记者会上介绍《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

     食物及�生局宣布,《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草案》12月7日刊宪,12月19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条例草案旨在更新法律架构,加强跨境运输工具、入境口岸及旅客的监察和控制措施;并确保爆发疫症时,能符合世界�生组织《国际�生条例(2005)》的规定。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昨天(12月4日)批准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取代现有的《检疫及防疫条例》。

 

     食物及�生局副秘书长聂德权今天(12月5日)指出,香港运用现行条例赋予的权力,在平常日子应可满足《国际�生条例(2005)》的基本规定,但仍需更新法律架构,理顺现有法例的不足之处。

 

订立健全监察系统

 

     他表示,条例草案订立健全的常规预防措施和有效的疾病监察系统,以确保能在边境管制站及时侦测到疾病和污染。

 

     条例草案令本港可及时实施管制措施,以防止疾病跨境蔓延和执行世�不时发布的建议;并透过厘清执行人员的法定权力、扩大需呈报疾病清单等,加强本地的疾病控制架构。

 

     条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议包括:

 

•订定�生主任在获得�生署署长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可检取该�生主任有理由相信属传染性病原体或含有传染性病原体的任何物品;

 

没收非法进港物品

 

•订明�生署署长可就依据法定权限而被损毁、破坏、检取、交出或呈交的物品,支付公平及公正的补偿;

 

•订定�生主任可没收任何非法被带进香港的物品;

 

•订定逮捕从扣留中逃走的人的权力;

 

•订定受条例草案管制的45种传染病和31种传染性病原体的清单;

 

•赋权食物及�生局局长可为预防疾病、防止疾病及污染的蔓延而订立规例;

 

赋权订立紧急规例

 

•赋权�生署署长可藉于宪报刊登命令,订明因应世�作出的临时建议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防止、应付或纾缓公共�生紧急事态的影响,以及保障公众健康而订立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

 

     条例草案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出现公共�生紧急事态时,制订《预防及控制疾病(公共�生紧急事态)规例》,以应付和控制紧急情况。

 

     根据条例草案,公共�生紧事态指:某疾病、流行病或疾病大流行的出现或逼切威胁;前所未见的病原体或物体,或高度传染性病原体的出现;人类广泛暴露于某传染性病原体的情况或逼切威胁;以及可能导致大量人口死亡或罹患严重残疾等。

 

     该规例可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赋权政府为保障公共健康,可查阅和向公众披露与公共�生紧急事态有关的资料;

 

或需征用私人产业

 

•赋权政府在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征用私人产业,例如疫苖、药物、个人保护装备、车辆和船只等;

 

•让合资格但非注册的医护及�生专业人员获暂时委派,在�生署署长指示下执行职务。

 

     聂德权表示,这些条文对确保在紧急状态期间各项公共�生措施可以有效施行,至为重要;并强调,政府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作出上述决定和行使上述权力。

 

     条例草案只包含基本和赋权的条文,至于属于运作层面的条文,则会纳入新附属法例《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内,并由食物及�生局局长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订立。

 

     �生防护中心总监曾浩辉表示,《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针对香港居民、旅客、货物及跨境运输工具,制订全面措施,预防、监察及控制传染病和疾病跨境蔓延,例如:

 

可对旅客进行检验

 

•更新及扩大需呈报的疾病清单,由目前的32种传染病增至45种;

 

•规定须通报泄漏受管制的传染病原体的事件,共涵括31种传染性病原体;

 

•赋权�生署署长要求有关方面交出受管制传染性病原体以供妥善处理,以防止疾病在社区内传播,或收集资料作预防或控制疾病用途;

 

•有需要时要求旅客提交健康申报、出示接种疫苖或预防措施证明;

 

•对旅客进行医学检验或测试;

 

禁肺结核患者出境

 

•禁止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禽流感或广泛耐药结核病的接触者或感染者出境;

 

•按世�的临时建议禁止旅客出境;

 

•对患者、接触者及带菌者进行隔离、检疫或医学监察;

 

•对入境口岸或跨境运输工具进行隔离,并要求有关的营运者保持入境口岸和运输工具�生。

 

     聂德权表示,新条例和规例将于食物及�生局局长指定的日期同时生效。

 

     他强调,当局依从《国际�生条例(2005)》的原则,在落实预防疾病跨境蔓延的措施时,把对国际运输和贸易的干扰减至最少;并相信,新规例对跨境运输工具营运者不会有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