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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闻网  
 香港政府新闻处网上采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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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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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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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补价出租居屋罚款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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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及房委会

     1名居屋业主在未补价的情况下,把单位出租予他人,上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违反《房屋条例》罪名成立,罚款2万元。

 

     另外,1间财务公司06年以放债人身份,为1名居屋单位业主重新按揭;该业主尚未向房委会缴付补价,有关按揭也未获房屋署署长预先批准。

 

     该财务公司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作出按揭罪名成立,罚款2万元。

 

     房屋委员会提醒市民,「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和「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的业主,如需把单位重新按揭,必须取得房屋署署长预先批准,或先向房委会补价,解除转让限制,以确保公共资源得以善用。非法按揭或转售,最高可被罚款20万元、禁监1年。

 

     业主如有财务困难,可向房屋署申请重新按揭,而毋须补价。房屋署如发现违规情况,会迅速调查及检控。

 

     详情请浏览房屋署及房委会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