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宣布,由3月1日起,恢复为公屋租户提供「自费修葺服务」,以便能妥善维修辖下的物业。
该署将向租户收取服务和行政费用的成本,至于有经济困难或领取租金援助者,则减收费用。
自1999年4月1日起,房委会终止由维修承办商或屋�技工提供「自费修葺服务」,只继续为长者住户和有弱能成员的住户提供该等服务。
房屋署副署长(屋�管理)刘启雄今天表示,最近检讨有关服务后,发现很多租户宁愿任由单位内欠妥的地方恶化,也不自行雇人修葺或更换损坏配件。
刘启雄说:「这是由于租户疏忽,或难以在市场找到有关服务。本来问题不大的项目,若不及时妥善处理,结果可变成严重的维修问题。」
他强调,只会向租户收取服务和行政费用的成本,至于有经济困难或领取租金援助者,则会减收费用。
根据房委会与租户签订的租约,房委会承担固定装置和设备因正常损耗而须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至于租户╱持证人或其家人因不慎使用,或蓄意毁坏有关物品而招致的费用,则须由租户╱持证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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