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强调,1999年在「租者置其屋计划」下出售竹园北�前,已维修公众地方及租户自行申报单位内有损坏的地方,并在屋�出售后的7年楼宇结构安全保证期内,负责结构构件维修工程。
因此,竹园北�业主有责任维修楼宇,而业主要求在保证期结束前动用公帑,再作全面翻新的维修,并不合理,也不能无限度动用公帑作双重资助。
竹园北�的楼龄约17 - 18年,因日常损耗而需要维修的情况,以楼龄相若的屋�而言,并不罕见。
租置计划下出售的公屋单位,房委会均注资相等于每户14,000元的款项,用作维修基金,以应付屋�售后约10年的大型维修工程。
可动用基金作维修
就竹园北�而言,截至今年3月底,维修基金结余约9,170万元,而每月从管理费拨备用作日后维修及日常保养的储备金,也达2,100万元。
因此,业主立案法团可考虑动用维修基金及从管理费拨备的储备金,维修该等属日常损耗的维修项目。
房署在1999年出售楼宇前,已动用300万元为楼宇进行状况勘查,并进行出售前的楼宇修葺工作。
房署为竹园北�提供的7年楼宇结构安全保证,明年3月31日届满。
保证期内履行承诺
在保证期内,房委会负责所有结构构件的修葺工程,包括修葺混凝土剥落及出现裂缝的地方;并继续履行承诺,修葺楼宇结构安全保证所涵盖范围的维修工程。
房署自楼宇出售后,处理的结构构件维修个案达1,800宗,包括修葺混凝土剥落及出现裂缝的地方,工程总费用为140万元。
管业处由去年7月至今年7月,已转介200多宗个案予房署处理,工程费用约15万元。
房署基于善意,承诺在竹园北�维修3项非结构构件,包括承托冷气机的石屎底板、外墙三角窗,以及连于单位外花槽的混凝土剥落及出现裂缝的地方。
善用公帑合情合理
不过,业主必须在明年3月31日前,透过管业处通知房署有关维修要求。
房署重申,必须善用公帑,而处理法团的诉求是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出发,不能无限度动用公帑作双重资助。
目前房署在竹园北�拥有约25%的物业单位,按比例与其他业主共同负责维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