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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闻网  
 香港政府新闻处网上采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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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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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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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时亨:竞争政策令消费者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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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时亨简介竞争法谘询文件
促进竞争: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简介竞争法立法建议的谘询文件。旁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蔡莹璧。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表谘询文件,提出竞争法立法建议,并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谘询,至8月5日;预计2008 - 09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文件建议设立竞争事务委员会及独立的竞争事务审裁处,并同时容许私人诉讼。

 

     基于经济效益或整体公众利益,竞争法不适用于政府或法定机构;而涉及整体公共政策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豁除某些活动受法例规管。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今天(5月6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引入新法例实施竞争政策,促进可持续竞争,提升经济效益及令消费者受惠。

 

设独立竞争委员会

 

     他指出,社会普遍支持制订跨行业竞争法,希望透过订立清晰可执行的条文,禁止反竞争行为,为企业提供更佳的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利。

 

     马时亨说,因应商界及中小企担心营商成本上涨,或引致过量诉讼,故谘询文件列出多项建议,释除有关疑虑。

 

     谘询文件涵盖多个范畴,包括规管架构及安排、被禁止的行为、合并规管、豁免受法例规管的准则和机制、私人诉讼,以及中小企关注的事项。

 

     谘询文件建议,成立独立于政府的竞争事务委员会,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管理局监督全职的行政机构。委员会负责调查反竞争行为,裁决违法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在适当时判予补救方法。

 

委员会可判罚千万

 

     透过成立独立的调查小组,调查可能违法的个案;小组由管理局的1名委员主持,该委员不得参与委员会的审裁,确保调查与审裁的职能分开。

 

     谘询文件建议,成立独立的竞争事务审裁处,有权全面覆检委员会的裁决;审裁处由司法人员及非司法人员组成。对于审裁处的裁决,有关人士可向上诉法庭,就法律论点及补救方法提出上诉。

 

     谘询文件也提出,法例应适合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条文以概括的形式订立,禁止具有严重削弱竞争目的或效果的活动或协议,以及禁止拥有强大市场力量的企业滥用力量。

 

     违反行为规则将受到民事惩处,委员会可判以最高1,000万元的罚款;委员会也可向审裁处申请判处更高的惩罚。

 

     至于罚款上限,国际间通常定于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总营业额的10%,文件建议本港采用相若的上限。

 

规管合并提三方案

 

     若罚款超过最高上限或取消公司董事资格,委员会需向审裁处申请。在裁定行为是否违法前,审裁处可应委员会的申请,发出临时「停止及制止」令。

 

     谘询文件也就规管合并,提出3个方案,包括以类似电讯条例的模式实行,委员会可调查有问题的企业合并;或把合并规管先写入法例,检讨法例执行效果后,再决定规管的生效日期;或不把合并规管写入法例,待检讨法例执行效果后,再决定是否写入法例。

 

     文件建议,基于经济效益或整体公众利益,竞争法不适用于政府或法定机构;当有需要考虑整体公共政策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豁除某些活动受法例规管。

 

     文件指出,政府和法定机构的活动,涉及公共服务、公共政策或公众利益;与本地生产总值比较,公营部门的整体规模较小,建议法例旨在遏止商业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加上公众的主要关注为私营机构的反竞争行为。

 

条例适合所有行业

 

     至于私人诉讼,文件建议,任何人士如因反竞争行为蒙受损失或损害,不论委员会是否裁定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均有权提起私人诉讼要求赔偿及其他补救方法。私人诉讼由竞争事务审裁处聆讯;审裁处有权不审理欠缺理据或无理取闹的诉讼。

 

     因应中小企的关注,谘询文件建议,竞争事务委员会应设有1名拥有中小企经验的委员;中小企若不涉及严重削弱竞争为目的的「严重」行为,如操纵价格、串通投标或市场分配等,或若协议各方的总市场占有率不超过20%,委员会不会追究有关协议。

 

     竞争条例适合于所有行业,包括电讯及广播业;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与竞争条例重复的条文,应予以废除。电讯管理局及广播事务管理局应与委员会共同管辖负责行业的竞争事宜。

 

     当局计划,2008 - 09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估计竞争事务委员会初期需要约70名全职人员,每年预算6,000 - 8,000万元;竞争事务审裁处初期的每年营运费用约600万元。

 

     谘询文件已上载这里;有关意见请在8月5日或之前,透过电邮或邮寄至「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1期29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