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回应法律界关注国安法

2020年5月25日

律政司表示,将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的国家安全法,细节现时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适宜对法案内容作出毫无根据的揣测。

 

律政司发表声明,回应近日法律界就《有关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表达了不同意见,指香港特区政府将继续在有需要时就议题作出解释,希望公众人士能够客观理解。

 

声明指,全国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决定》按《宪法》第31条、第62条(二)、(14)和(16)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作出。

 

根据《决定》第六条,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

 

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并不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之内。鉴于香港现时情况,以及香港特区在可见未来自行就维护国家安全完成立法面对的困难,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属于《基本法》第18条(三)下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特区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

 

《决定》及相关《说明》已清晰指出,全国人大会根据法律与「一国两制」方针作出决定,并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85条也表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独立在香港特区获得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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