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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立政策委员会

(由行政长官委任)


  • 民政事务局局长 (当然主席)
  • 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 社会福利署署长
  • 房屋署署长
  • 教育署署长
  • 警务处处长


职权范围

  1. (甲)
    订定社区建立的整体政策和建议推行社区建立计划的先后次序;
  2. (乙)
    界定各部门在社区建立中应负的责任;
  3. (丙)
    确保社区建立的资源得以充分善用,和各地区统筹委员会得到充足的资源以便有效地展开工作;
  4. (丁)
    在政府社区建立整体目标下,考虑协调各志愿团体工作的最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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