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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监管制度工作小组

(由律政司司长委任)

  • 林定国先生,S.B.S., S.C.,J.P. (主席)
  • 张国钧博士,S.B.S.,J.P. (副主席)
  • 姚定国教授,M.H.
  •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法官
  • 袁国强先生,大紫荆勋贤,S.C.,J.P.

职权范围

就香港的调解监管制度向律政司提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a)
    审视香港现行的调解员监管制度,包括资历评审和纪律处分的事宜,以及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的架构、角色及职能;
  2. (b)
    就如何改革或完善香港的调解员监管制度提出建议:包括(i) 就应否将调评会转变为香港调解员认可的唯一法定机构;以及(ii) 若然如此,相关的恰当后续修改(例如赋予调评会相关的法定权力)作出建议;及
  3. (c)
    考虑任何与上述事务相关的事宜和/或律政司司长就香港调解员监管制度提出的其他事宜,并就该等事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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