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监管制度工作小组
(由律政司司长委任)
谘询处: |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 律政中心中座5楼 |
- 林定国先生,S.B.S., S.C.,J.P. (主席)
- 张国钧博士,S.B.S.,J.P. (副主席)
- 姚定国教授,M.H.
-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法官
- 袁国强先生,大紫荆勋贤,S.C.,J.P.
秘书: | 法治建设办公室首席政府律师 1 (当然秘书) (电话:3918 4335) (传真:3918 4119) |
职权范围
就香港的调解监管制度向律政司提供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a)审视香港现行的调解员监管制度,包括资历评审和纪律处分的事宜,以及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的架构、角色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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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就如何改革或完善香港的调解员监管制度提出建议:包括(i) 就应否将调评会转变为香港调解员认可的唯一法定机构;以及(ii) 若然如此,相关的恰当后续修改(例如赋予调评会相关的法定权力)作出建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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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考虑任何与上述事务相关的事宜和/或律政司司长就香港调解员监管制度提出的其他事宜,并就该等事宜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