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监管框架法例刊宪
2020年12月31日
保险集团监管框架相关附属法例明年3月29日起生效,有关法例今日刊宪,
四项法例为《〈2020年保险业(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保险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定费及年费)规例》、《2020年保险业(订明费用)(修订)规例》,以及《保险业(集团资本)规则》,下月6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修订条例今年7月制定,目的是引入集团监管框架,让保险业监管局对保险集团在香港成立的控权公司行使直接规管权力。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目前保监局担任三个国际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者。香港获选为有关国际保险集团的集团监管司法管辖区,足以说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保险枢纽所具备的优势。
当局指,实施集团监管框架会使香港的保险规管制度与国际标准和惯例更趋一致,这充分体现政府致力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促使香港成为大型保险集团于亚太地区的理想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