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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安排符基本法

2017年12月27日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各位传媒朋友∶

 

特区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会关注落实「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正如以往在不同场合,我及其他政府官员多次指出,特区与内地商讨「一地两检」时,一直强调「一地两检」的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及不违反《基本法》。在这大前提下,双方建议采用「三步走」的方式落实「一地两检」。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地两检」作出的决定,亦非常清楚说明「一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国家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港澳办张晓明主任的说明,已就落实「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作出相当详细的说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复。我理解社会上比较关心两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18条;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条条文去落实「一地两检」以及授权等相关问题。这两方面说明都有作出解说,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关内容,包括以下重点。

 

首先,《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亦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说明简述「一地两检」不会违反《基本法》第18条。主要原因可以说有两个。第一,《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法律伸延适用至整个香港特区,包括有关范畴及适用途径。简单而言,《基本法》第18条规定中有关全国性法律实施的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是香港特区本身,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所有人。而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全国性法律,实施范围只限于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内地有关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内地口岸区的高铁乘客。这个情况跟《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情况完全不同,所以不会出现抵触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问题。

 

第二,《合作安排》明确规定,就内地法律的适用以及管辖权的划分,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于内地。类似法律条文在深圳湾的模式也有采用。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也为将来把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的条文提供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上曾经就应该引用《基本法》哪条条文以及授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以告诉大家,在过去的讨论当中,特区及内地曾反覆研究不同建议,而这些建议包括引用《基本法》第20条。两地留意到在香港社会上就《基本法》第20条是否适用,或是否最好的方法存在不同意见。正如说明指出,「一地两检」是实践「一国两制」中遇到的新情况,因此社会上有不同意见是完全正常和可以理解的。因此,在经过全盘考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以批准决定的方式更适当。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的处理方法,优点是在宪制基础上以更高的层次处理问题,避免应否授权或对《基本法》第20条的解释等的争议,可以说是以更稳妥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愿意聆听不同意见。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12月27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记者会的开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