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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梁振英
教育大学何昆洛同学昨日在明报撰文,指近年「中央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是实质任命权」的说法是「搬龙门」,有违当年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理解。
事实是,《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都有行政长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条文。除了任命行政长官外,这两份文件更进一步规定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然行政长官在产生主要官员过程中的权力只是提名权,就清楚说明了中央任命主要官员的权力是实质的权力,而不是象征性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和任命行政长官的权力是同一个概念。
经过协商或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质任命,道理也很清楚。因为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远较其他国内外城市的自治权力为高,中央人民政府必须对行政长官高度信任,否则不能委以大权。
如果香港不是实施高度自治,如果自治权力只等同外国城市的自治权力,相信不会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个规定。因此,「实质任命权」和「高度自治」是一体两面的。
(以上是行政长官梁振英4月6日在网志发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