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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局长陈茂波
就政府去年对般咸道四棵石墙树的处理以及政府的树木管理制度及工作,申诉专员公署上周公布主动调查报告。在般咸道石墙树一事上,公署经详细审视后认为,路政署当日移除石墙树的决定并非无理,并接纳该署于去年已向公众交代的多项理据,包括:在短时间内出现了急促变化,显示树木可能随时倒塌;没有其他切实可行方案可缓减风险;天文台预测天气持续不稳等。我希望公众能理解,我们跟大家同样的珍爱树木,每一次移除树木都是艰难的决定,但在人命攸关、保障公众安全的大前提下,树木管理部门有时需要作出不容易,但负责任的决定。这次公署对般咸道石墙树一事上的结论,可算是还了所有相关部门同事一个公道。
至于报告当中提及的其他建议,事实上,当中不少过去一年在公署公布前我们已逐步推行。例如,提升了移除树木通报机制的要求:(一)在非紧急情况下,树木管理部门在移除古树、石墙树和受公众关注的树木时,必须将个案通报树木管理办事处,在树木办认同有关移除建议后,会谘询树木管理专家小组的意见;(二)在紧急情况下,部门会在可行和不危害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通知树木管理专家小组。随后并须向树木管理专家小组提交移除树木报告。绿化、园境及树木管理组会继续与专家小组就树木管理相关事宜,定期进行会议,会议要点亦会上载网站,供公众参考,增加透明度。
此外,我们在去年《树木风险评估及管理安排指引》的修订中加入了分流制度,加快识别和处理风险度较高的树木,保障公众安全。同时,我们将会考虑为健康或结构有严重问题的树木加上分流标签,并将资料上载到「树木登记册」,让公众可以识别这类风险度较高的树木。
在提升树木业界人力资源方面,发展局绿化、园境及树木管理组正推动业界依据本港的资历架构平台,提升树艺及园艺行业的专业水平、统一行业的培训及作业方式。与此同时,发展局去年已开始了相关行业的人力资源及能力状况调查,让我们可为整体树木管理工作制定更长远、全面的规划,为市场潜在的供求作好准备。
对于公署建议政府应明确表示有意就规管树木的管理及保育进行立法,我们认为不可草率。政府一直对订立「树木法」持开放的态度,但我们必须就立法所需的配套及对各持份者的影响作全面的考虑,这必然涉及树艺专业的人手资源,以至整体公众对树木安全及保育的意识。再者,我们也应一同深思和科学地分析立法的目的、想达到什么效果、对社会和持份者的影响、可执行性、成本效益丶立法原意以外的后果,及可能的替代方案等。目前,本港已有多条法例,针对树木的保护及管理,包括针对任何恶意破坏、砍伐、盗窃政府土地上树木等;工务工程多年来亦已有指引规范树木的移除和补偿;而政府亦已有行政措施,加强统筹政府土地上树木的保养和管理。至于私人土地上的树木,一部分的土地已受相关的地契条款或规划措施规范,包括发展时对树木的移除及补偿和日后的维护责任。今年四月,我们亦已推出《树木管理手册》并将于下半年纳入《建筑物管理条例》中相关的工作守则,进一步明确提醒私人业主须保养好其物业范围内树木,以及有意外伤亡时须负上的责任。
事实上,放眼国际上一些已有「树木法」的地方,不同地方的法例其目的和涵盖范畴,均不尽相同。许多地方的「树木法」,主要是针对保护一些地区上面积较大的林地或自然景观,不一定是针对所有个别每棵树的保护。再者,正如许多本港树木专家及业内人士指出,若果政府打算对所有(包括私人土地上的)树木作过分严苛的法例限制,反而可能导致一些私人业主,不管立法前或后,采取消极的应对,例如减少种树,或种一些风险较低的矮树,甚至可能是直接「斩脚趾避沙虫」,不利于我们的居住环境和本港的整体绿化,这又是否公众所乐见?因此,我们不应把问题过分简单化,把「树木法」视为可简单解决一切问题的「万应灵药」。在考虑是否/如何订立「树木法」时, 我们既需要仔细研究国际上不同地方「树木法」的目的及具体做法,以及国际上就市区绿化和林木保护的一些最佳做法,同时亦须考虑本港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作最符合本港社会整体利益的决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真正做好本港的树木管理工作,在法例层面以外,「树人」方面的工作更不应被忽视。一方面,我们会继续对订立「树木法」持开放态度,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并与社会及业界真诚交流;与此同时,我们会继续加快增加树艺园艺业界的人手及提升其专业水平,并加强向整个社会推广树木安全和保育的意识,让香港能真正达致人树共融,乐满家园。
(以上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6月19日在网志发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