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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锦梁撰文谈版权法争议

2016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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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

立法会上星期的会议继续审议《2014 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在议员要求点算人数40次下,终于在星期四下午2时50分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流会,是10月复会以来第三次。泛民议员广泛不出席会议,有组织做成人数不足。立法会其他的审议法案、议案辩论事务全部被积压,黑暗的隧道没有人看到尽头。

 

这个犹如核子弹炸下的状况,在立法会大会上首次发生,不少市民不禁要问,有何大是大非,少数议员非要以此祭旗不可。公开的底因是他们催迫政府接受三项建议修订案,甚至有说缺一不可,否则就要不惜一切推倒条例草案,把十年来的社会讨论、得来不易的共识一笔勾消。后果就是香港无法更新版权法例,追上国际社会通行多年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版权公约要求,网民和版权拥有人应得的保障被剥夺,香港的竞争力继续被蚕食。十年温水煮蛙,真的是暖融融正好畅泳?

 

议会内有不同意见正常不过,但政治博弈押注如此巨大,和争拗的实质内涵又是否相称呢?就让我们看看。

 

其中一项的建议修订案,是在条例草案新增的六项版权豁免中,加入条文限制版权拥有人以合约条款凌驾有关豁免(限制合约凌驾条文)。其理据是,倘若没有相关条文,版权拥有人便可透过合约限制缔约另一方进行版权豁免原本允许的作为,令版权豁免失效。

 

合约属私法,缔约双方议定条款,向来有立约自由,受法律保障(除非有违公共政策或成文法则),也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

 

举个虚拟例子,爱情小说作者授权制作公司改编其小说拍成电影时,授权协议可规定电影不可戏仿,要让小说原貌真实呈现,这天公地道。难道制作公司可以改拍个搞笑版本,并祭出戏仿豁免和限制合约凌驾条文的法宝,不被追究违约吗?

 

最重要的是,合约仅仅规范缔约双方,他们以外世界上所有人士不受合约约束,所有版权豁免通通有效。

 

事实上,现时的《版权条例》已载有60多条版权豁免条文,也无任何限制合约凌驾条文,但多年来没有实证显示,一般使用者受合约无理限制使用版权豁免。为什么条例草案加入新版权豁免偏偏就会有所不同呢?

 

有意见指,如不加入限制合约淩驾条文,将来网上平台便可加入条款,要求用户不得在平台上传播譬如以戏仿、讽刺为目的的作品,届时用户不得不遵从有关条款,新增的版权豁免即形同虚设。

 

这例子未必恰当。假设用户上载作品基于法例豁免不构成侵权,网上平台会否接受,应该是取决于平台本身的运作方针和商业模式,版权法例不应该一刀切强制平台必须接受某些内容的上载。但话说回头,在现实中,又有哪个网上平台会在不顾及市场需要及商业营运的情况下,轻易限制用户上载?真有的话,自由市场自有淘汰,睁睁眼看看真实世界吧。

 

我们当然知道,2014年英国就数项新的版权豁免引入限制合约凌驾条文,背后也有理据。但这决定当时备受争议,谘询期间公众意见明显分歧。顾及持份者强烈关注有关改动对制作及创作人的经济影响,英国政府承诺会在规例生效五年内检讨。

 

不争的事实是,限制合约凌驾条文是复杂的法律议题,在英国仍处试验阶段,我们必须审慎行事。政府的详细分析早见于2015年6月的法案委员会文件,我们也已承诺,完成今次修例随即开展新一轮的版权检讨,限制合约凌驾条文正是重要议题之一。

 

2015年10月及12月,香港律师会两度向法案委员会表达意见,不同意条例草案加入限制合约凌驾条文,支持政府未来要审慎检讨的立场。

 

所谓非要合约凌驾条文不可,否则就要推倒全条法案,不惜瘫痪议会,说清楚了原来就是如此。

 

泛民议员要求的另外两项修正案,涉及「公平使用」和「个人用户衍生内容」,指称版权条例现有及新加的豁免不能照顾所有现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需要开放式豁免「补底」。网民重复不断的例子就是串流打机、翻唱上网、抒情改词及同人志,指涉及言论和创作自由。

 

但正如我在上星期「公平使用 安全驾驶公众利益」一文指出,现时版权条例已有「补底」机制。第192条已确认法律规则,可基于公众利益或其他理由而阻止或限制强制执行版权,确保保护私有财产权、保障特定豁免之余,法庭还有终极原则平衡其他重大权益。

 

言论和创作自由的宪制保障见于基本法的第27、34及140条,攸关公众利益,可以援引版权条例第192条的机制。

 

网民提出的例子,如果能够和言论、创作自由构成重大关系的话当受保障。但如果不能的话,又是否重中之重,令少数代议士不惜瘫痪议会,置大量重要的民生和经济议题不顾,以威胁非采纳社会上明显探讨不足的建议不可。

 

现在全港700万人犹如被少数人绑上战车,继续冲下去只会玉石俱焚,真正是为大是大非的话,也是悲壮的讴歌。但原来争拗的是,是否要立即决定私人立约和版权豁免孰大,纯粹串流打机同翻唱上网可否豁免,真是所为何事!

 

(以上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1月11日发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