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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税项豁免助私募基金拓展

2015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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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把现时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让离岸私募基金可以获得税项豁免。

 

我们在2006年修订了税务条例,订立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制度,使香港与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看齐。不过,目前的税项豁免并不适用于私募基金,主要因为根据现行的豁免条文,要符合免税资格,离岸基金必须从事「指明交易」,当中包括证券交易。有关「指明交易」则必须由「指明人士」进行或安排进行,而「指明人士」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这些交易的法团。但现时「证券」的定义一般不包括私人公司的证券,而私募基金亦不一定由持牌法团所管理,因此,离岸私募基金从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取得利润,或须被香港征收利得税。

 

为使离岸私募基金可同样获得税项豁免,条例草案内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一,把税项豁免的范围延伸至离岸私募基金。我们建议透过修订「证券」的定义,把离岸私募基金持有的合资格项目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指明交易」的定义范围之内,从而让离岸私募基金享有利得税豁免。条例草案亦订明了项目公司须符合的条件以获得税项豁免,包括必须是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的私人公司,及在最低额豁免规定的规限下,不得在本港经营业务和持有不动产。

 

第二,让符合资格的离岸私募基金可享有税项豁免。我们建议修订现行的豁免条文,订明若进行「指明交易」的离岸私募基金是「符合资格的基金」,则无须透过持牌法团进行项目公司的证券交易亦可享有税项豁免。条例草案亦订明了「符合资格的基金」须符合指定的条件,以确保只有真正的私募基金才有资格获得税项豁免。

 

第三,豁免特定目的工具缴付利得税。鉴于私募基金通常透过设立单层或多层特定目的工具持有项目公司,条例草案容许离岸私募基金透过出售在香港或海外设立的特定目的工具的证券而获得合资格项目公司证券交易的利润,或者得自中间特定目的工具或合资格离岸项目公司证券交易的利润,均可获豁免缴税。

 

为防止滥用的情况,现行的「推定条文」同样会适用于离岸私募基金,即居港者如持有已获豁免税项的私募基金百分之三十或以上的实益权益,来自该基金所赚取的利润会被视为应评税利润。条例草案亦为特定目的工具订立了相若的推定条文。

 

主席,我们建议把离岸私募基金买卖合资格海外项目公司的交易所涉税项豁免厘清,希望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拓展业务,并聘用本地的资产管理、投资及顾问服务。这既可促进本港资产管理业进一步发展,加强香港作为亚洲领先的私募基金中心的地位,又可带动对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

 

我们已就立法建议谘询业界。业界普遍欢迎有关建议,并促请政府早日予以实施。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以便早日落实建议,这对巩固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促进整体金融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都有裨益。

 

(以上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3月25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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