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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票助拓网上业务

201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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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

主席: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配合香港的经济发展,为业界提供不少商机。

 

目前,支票是其中一种最多人使用的付款工具,每天大约有50万张支票经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结算。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断推出优化措施,使支付流程运作畅顺。今日,网上银行已非常普及,帐户数目较十年前增幅超过三倍。在银行界同心协力下,金管局计划在今年年底推出全球首个电子支票操作平台。届时,不论是开票或是入票,均可通过网上银行及流动服务完成手续。

 

电子支票好处甚多。首先,市民可以在网上随时随地开票或入票。此外,每张电子支票均附有付款人及付款银行的数码签署,签发支票的过程会更加快捷安全。电子支票亦保留了传统支票的优点,例如发票人和收票人的权益会继续受到《汇票条例》保障。

 

对于企业来说,电子支票可以将开票、签票及入票的程序自动化,省却现时繁琐的步骤,提高营运效率,同时节省人手及时间,为社会提供更安全和更具效益的付款工具,减低经济活动成本。我相信电子支票这个新工具将有助本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拓展网上电子商贸业务,为商户创造更多商机。

 

在推行电子支票前,金管局及参与银行将会向公众进行一系列的宣传及公众教育活动,以提高商界和市民对电子支票的接受程度和信心。金管局将会联同银行公会编制相关的指引及守则,而参与银行将准备充足的资源及渠道,协助客户处理电子支票的查询及可能出现的问题。金管局在今年下半年亦会展开大规模的用户教育,教育大众电子支票的使用。银行亦会帮助客户申请数码证书,会非常「用户友善」,即user-friendly,尽量方便用家,这亦得到金管局的大力支持和推动。

 

此外,刚才单仲偕议员关注到对市民会否被迫接纳电子支票。一般而言,付款人和收款人会在付款之前就某项交易所采用的付款工具达成协议。如果收款人不希望收取纸本支票或电子支票,他们应拒绝付款人向他们发出电子支票或拒绝向付款人提供他们的电邮地址。金管局亦会联同银行公会编制指引及守则,要求付款人须在征询收款人的同意下及确认收款人有效的电邮地址后,方可向对方发出电子支票。

 

《电子交易条例》附表1订明,一些类别的文件(包括本票及支票)不可以电子方式处理。因此,要推行电子支票,政府需要修订《条例》附表1,藉此赋予电子支票与纸本支票同等的法律地位。

 

刚才莫乃光议员提出有需要检讨及修订《电子交易条例》,使条例容许机构提供时间标示服务。《电子交易条例》采取科技中立的做法,并没有限制机构提供时间标示服务。事实上认可核证机关在《条例》下亦曾提供时间标示服务,即刚才提到的time stamp。认可核证机关会继续留意业界对时间标示方面的需求,适时提供有关服务。

 

大多数经济体系的电子商务法例(例如中国、新加坡及香港),都是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为依归。这些示范法和公约均没有订明法定时间标示。目前,大多数国家,如澳洲、加拿大、中国、英国和美国,都没有在其电子商务法例订明法定时间标示。

 

刚才单仲偕议员亦关注到电子支票未来的发展。我们待公众及企业熟习以电子支票处理本地的支付交易后,金管局将与其他地方的结算所及银行探讨将电子支票的应用范围拓展至跨境层面,务求进一步提高跨境支付的效率。

 

主席,我在此感谢《2014年电子交易条例(修订附表1)令》小组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及各位委员,同意修订《电子交易条例》附表1的建议,令有关审议工作顺利完成。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以上是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1月21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4年电子交易条例(修订附表1)令》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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