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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地价仲裁先导计划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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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局长陈茂波

我们在7月公布了补地价仲裁先导计划的实施框架,并向立法会议员作出介绍。先导计划旨在利便早日达成地契修订或换地申请的补地价协议,以加快房屋和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应。补地价仲裁是一项崭新尝试,且涉及公共收入,因此我们以先导计划由现在起试行两年,并在累积经验后再评估成效及优化仲裁机制。

 

地契修订或换地申请是土地业权人与地政总署之间的私人合约事宜,只有在双方同意下才能完成和签订合约。申请人支付的补地价金额是地契修订或换地申请的重要条款之一。在现行安排下,申请人可对地政总署评估的补地价金额提出上诉,次数不限;双方不能强迫对方接纳补地价金额。因此,一日未达成协议,双方的分歧可无限期地持续。

 

仲裁是一个需各方自愿同意采用的解决争议的程序,当中各方同意把争议交由仲裁庭决议,仲裁庭的决议为最终裁决,并具约束力。一旦土地业权人与政府同意透过仲裁解决补地价的争议,并依据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落实地契修订或换地,在短中期内有助加快房屋和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应,为整体社会带来裨益。

 

今年施政报告首度提出引入补地价仲裁先导计划。有关部门(包括地政总署和律政司)经过大半年时间制订推行细节,以及谘询相关持份者(包括专业团体)后,敲定了先导计划的实施框架。

 

实施框架扼要如下:

 

(一)先导计划的仲裁范围只针对补地价金额,不会就补地价金额以外的其他范畴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由三人组成。这种安排符合仲裁的国际趋势,亦可加强仲裁庭的公正性和可信性,并避免出现现在只有一名仲裁员的仲裁中,独任仲裁员影响力过大的情况。三名仲裁员在裁决时决定权均等。仲裁庭主席将由法律界专业人士担任,其他两名成员由专业产业测量师担任。

 

具备健全法律专业背景的主席人选,可以是退休法官,或取得专业资格后具备十年或以上经验的大律师或事务律师。由于仲裁庭主席熟悉相关法例,可确保仲裁庭严格遵从程序。另外两名仲裁庭成员须为熟悉涉及香港有关的土地和估价事宜的专业产业测量师。

 

(三)每宗个案的仲裁员由仲裁双方同意并共同委任,确保仲裁庭不偏不倚。仲裁庭主席将由政府和申请人议定,另外两名成员则由政府和申请人各自提名一名专业产业测量师,再由双方同意委任。

 

(四)仲裁员须以划一表格作出书面声明,及在作出声明时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并承诺会在仲裁过程中,持续履行有关披露的责任。仲裁员亦必须声明没有就有关的仲裁个案索取或接受,以及承诺不会索取或接受《防止贿赂条例》所界定的任何利益。此外,仲裁员所签署的声明内容会提及《仲裁条例》的相关法定条文和国际律师公会编订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仲裁协议及仲裁员书面声明已加入条文,以防止串谋行为及确保仲裁资料保密。

 

(五)为确保仲裁能确实额外增加土地供应,我们会引入措施防止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或在接获裁决后不履行责任,例如我们会要求申请人须向政府支付经政府最后评定的补地价的15%作为保证金,以及就有关地段的转让及股权转让(如申请人是一家公司)施加限制,直至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签立有关土地契约修订/换地文件。

 

地契修订或换地申请的商议过程(包括商议补地价),一向是申请人与地政总署的私人合约事宜。仲裁程序基本上是延伸和充实现行私人合约程序。此外,仲裁一般以保密方式处理。因此,先导计划依循惯例,将仲裁过程保密。然而,我们会透过土地地契修订/换地文件在土地注册处的常规注册披露依据仲裁裁决的补地价金额,并保留权利向公众披露有关仲裁个案及获委任的仲裁庭成员的资料。

 

由于补地价仲裁是一项崭新尝试,而且需要申请人与政府双方同意才可进行,现阶段我们未能估计两年内的个案数目。地政总署会采取一些准则为个案订定优先次序,例如以住宅单位数目的净增长或非住宅楼面总面积的净增长来计算,其中「产量较高」的个案、补地价金额争议的差异较大的个案、争议事项较少或争议性质较为直接简单的个案会获优先处理。

 

我们了解部分立法会议员对政府推出先导计划有所忧虑,认为有关计划或有贪污风险。在制订先导计划的实施框架时,考虑到这方面的关注,当局对防贪特别注意及谨慎,采纳了多项措施防止贪污(包括上文第(二)、(三)及(四)项所载措施)。倘若任何仲裁员在处理仲裁个案时行为不当,政府会根据适用法例及有关的仲裁协议跟进,以保障政府的利益。在制订防贪措施时,我们曾征询廉政公署的专业意见,在先导计划展开后,我们会继续邀请廉政公署就详细的程序和改善措施提供意见。

 

仲裁已成功地应用于不同领域作为解决争议的机制。政府会从先导计划汲取经验,在试行两年后检讨,以决定是否和如何继续实施和广泛应用这个机制。在试行期间,政府可因应实际经验调整先导计划的执行细节。

 

(以上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10月26日在其网志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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