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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处理私营骨灰龛

201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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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

主席、各位议员:

 

政府一向采取三管齐下的策略,落实骨灰安置所政策,即第一,推广绿色殡葬;第二,增加公众骨灰龛位供应;第三是今日法案委员会的主题,就是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是规管工作重要的一步,政策目标是确保骨灰安置所符合相关的法定和政府规定,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确保采用可持续的营办模式。我已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解释其内容,在此不再重复,不过我趁此机会就条例草案公布后收到的一些意见和提问作出初步分析。

 

在条例草案方面,在新法例实施后,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从事私营骨灰安置所营运,除非该人领有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即是三种的其中一种。没有牌照的营办人亦不得出售龛位。

 

有一个需要再说清楚的概念,就是「草案前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把条例草案公布时间,即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定为截算时间,用以决定「草案前骨灰安置所」营运的资格。

 

「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如在1990年1月1日前开始营办私营骨灰安置所,并自草案公布时间,即我刚才所说的时间,开始停止售卖(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龛位,以及符合条例草案所订定的其他规定,营办人日后可在法例通过后申领豁免书。

 

至于其他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及所有非「草案前骨灰安置所」,将来必须申领牌照,方可继续营运及出售(包括出租)龛位。根据条例草案,要获发牌照,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符合土地(包括批地文书)、城市规划、适用的楼宇安全的安排、处所使用权,以及提交管理方案等规定。

 

申领牌照或豁免书的「草案前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如需要时间去达到各项相关规定及要求,可向发牌委员会申领暂免法律责任书,但在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间,有关骨灰安置所不得出售(包括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龛位。

 

我亦想再说一次通报计划,食环署在2014年6月18日推出通报计划,并发信要求政府已获悉的骨灰安置所提交资料。透过通报计划收集到的资料,将来会提供依据,协助发牌委员会决定哪些是「草案前骨灰安置所」,以及有关骨灰安置所是否符合资格申领条例草案下的各种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和暂免法律责任书。

 

目前,食环署共接获130份回覆。其中,有118个已包括在发展局于6月18日公布的「私营骨灰龛资料」内,约占该资料的有关骨灰安置所的97.5%。食环署也有收到数间不在局方列表上的骨灰安置所的通报。食环署现正整理从通报计划所搜集到的资料,稍后会与各骨灰安置所提交的资料作比对及跟进工作。在适当的时候,食环署会在其网页公布参与通报计划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名单。

 

至于豁免书方面,我们注意到,对于有意申领豁免书的「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须把骨灰安放数量冻结在条例草案公布时间的状况这一规定,有部分持份者提出是否应采取较为灵活的做法,容许其把在草案公布时间前已售出,但需在草案公布时间后才「上位」的龛位计算在内。

 

由于豁免「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涉及特别安排,此类骨灰安置所可不必完全符合所有法定规定及政府要求,以及可不必申领牌照而维持现有营运,但不能出售或出租新的或空置的龛位,而所涉及的违规构筑物(若有的话)在获合资格专业人士证明为结构安全后,又可能会予以保留。因此,在众多的上述条件下,我们认为有必要采取较严谨的准则,以防止有关机制被滥用,例如虚报成交交易,因而在日后藉「枱底交易」牟利。事实上,自条例草案公布至今,不少持份者对当局采取谨慎的做法,以确保公平公正,表示赞同。

 

透过食环署通报计划所获取的资料及相关的核实工作,政府对有关骨灰安置所的实际情况,包括它们已售出但仍未「上位」的龛位数量,已具有较全面的掌握。在确保豁免机制不被滥用的大前提下,我们对如何处理那些已在条例草案公布前售出但尚未「上位」的龛位的意见持开放态度。在透过核实工作厘清相关数据后,我们会与法案委员会讨论最佳的处理方法。但政府提醒市民,由于条例草案中的建议是否获立法会通过仍是未知之数,市民如已购买龛位但未「上位」,应与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办人联络,商讨过渡安排。

 

私营者或伺机促销龛位

 

至于条例草案通过前的「空窗期」,有意见关注到在条例草案通过前的「空窗期」内,个别私营骨灰安置所可能藉条例草案促销龛位。我们亦留意到有个别营办人或其代理人声称,第一,在政府立法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后,龛位价格必会上升;第二,营办人日后必获发牌,否则「全数退款」或「以龛换龛」等;或第三,其私营骨灰安置所为「百分百合法」。

 

在条例生效后,现时的私营骨灰安置所能否获发牌照尚属未知之数,而即使获发牌照,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及消费者现时也不能预知牌照所规定的存放骨灰上限。政府已透过刊登报章广告、电台广告及发放新闻稿,重申营办人在其私营骨灰安置所尚未符合现行所有规定及要求前,便透过上述方式促销龛位,做法不可接受。政府也提醒有意购买私营龛位的市民必须留心风险,不要贸然作出决定,以免日后因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申领牌照失败而招致损失。在未能掌握充分资料前,市民应考虑短期租用服务。

 

业界在营商过程或营运业务中,必须遵行《商品说明条例》有关不可向消费者提供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产品说明的条文。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真实和相关的产品说明资料是营办人的基本责任。政府也忠告市民,应详细查询相关骨灰安置所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法例规定,也应与营办人于合约内清楚订明各项细节内容,包括撤销合约、退款及赔偿的安排,并保留有关合约及单据,以备日后有需要时使用。

 

至于违规骨灰安置所,一些受影响居民对一些违规骨灰安置所可以一方面申领豁免书保留现时营运,另一方面则申领牌照而扩充营运,表示关注。这是指有些人关注骨灰龛场某部分申请豁免,某部分则申请牌照。我想趁此机会解释,条例草案规定发牌委员会就「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发出豁免书时,会订明有关图则须明确显示豁免范围。在上述应用在此类骨灰安置所的特别安排下,豁免范围只大致会涵盖在条例草案公布时,已有骨灰安放于其龛位的构筑物或构成支援骨灰安置所营运的必要配套设施的构筑物。条例草案也规定豁免范围内的安放骨灰数量,以及其他违规状况,必须冻结于草案公布时的局面,不得恶化。理论上,豁免范围以外的地方若属独立分开的处所,营办人可提交牌照申请,但必须令发牌委员会信纳该等地方符合发牌要求。

 

就申领牌照而言,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包括批地文书)、适用的楼宇安全的安排、处所使用权及提交管理方案等规定。一般来说,倘为申领牌照而提交规划/改划用途许可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骨灰安置所(包括获豁免部分及申领牌照部分)的所需资料,特别是处理累积交通流量的交通影响评估,以及各政府部门会对项目提出意见;在审批过程中,城市规划委员会也会考虑公众提出的意见。日后的发牌委员会也会在牌照申请阶段考虑公众意见。

 

此外,在条例草案通过前,各部门会继续保持警觉,按现行执管政策对违规骨灰安置所采取执管行动,从而阻止这类仍未开始运作的违规骨灰安置所蔓延的情况。在条例草案公布至通过成为法例期间出现的骨灰安置所,既没有「草案前骨灰安置所」资格,也未有资格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一如在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出现的骨灰安置所,这类骨灰安置所必须符合与土地、规划和建筑有关的规定,方可开始营办、出售龛位和安放骨灰。

 

持牌殓葬商方面亦引起一些关注。有意见指条例草案不规管持牌殓葬商,似乎令人觉得「放生」了他们。现时有81个殓葬商的牌照容许他们在其营运的处所内暂时存放骨灰,但未有订明存放上限及时限。而在2008年12月后发出的牌照,已禁止殓葬商在处所内存放骨灰。条例草案并不涵盖上述81个殓葬商,因该些殓葬商已受现行《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食环署将会根据第132章,在该81个殓葬商牌照下施加条件,规管有关暂时存放骨灰的运作,包括减少对邻近居民造成的环境滋扰。有关条件拟包括规定殓葬商暂时存放骨灰的上限和位置、所有存放的骨灰必须属光顾其殓葬商牌照服务范围的先人骨灰及详情须载于指定的登记册内,供食环署随时查阅。因此,不存在「放生」持牌殓葬商的问题。

 

最后,我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指出,建议的发牌制度绝非灵丹妙药,无法一次过解决过往留存下来的所有问题。对于为一些最终可能出现的棘手情况,我们也无法提供百分百圆满的解决方法。一些最终不获发牌或豁免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顾客和营办人,或会埋怨政府迫使其骨灰安置所结业,当中衍生的执法/清场行动,亦有可能令社会带来不安。

 

我想重申,推行发牌制度必须宽紧得宜,以平衡居民、先人亲属及其他持份者不同的关注。对于存在已久但未能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我们希望以务实方式处理。当局在处理私营骨灰安置所这个议题时,必须情理兼顾。总括来说,政府已竭尽全力制定切合需要、合理及得宜的规管制度,适当地平衡各持份者不同的关注。

 

长远而言,我们倡议的三管齐下策略要取得成效,必须得到大众的支持。我们希望通过公众教育令市民改变观念,选择绿色殡葬。我们亦希望得到社会人士支持,令当局在18区加建骨灰安置所的计划可向前推展。我们亦希望藉着推行明确的发牌制度,使消费者及业界知所适从,令行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会全力配合法案委员会的工作。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早日完成审议工作,让发牌制度能尽早实施。多谢主席及各位议员。

 

(以上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7月29日出席立法会《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