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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出落实普选的第一步

2014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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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

由我领导的政改谘询专责小组已向行政长官提交谘询报告,而行政长官亦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需要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修改,正式启动政改「五步曲」的第一步。

 

谘询期间,我们强调「有商有量」、「有根有据」,希望市民「把握机会、实现普选」。正如谘询报告指出,广大市民的确热切期盼在2017年以「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但在一些重要议题上,社会意见仍有极大分歧。此时此刻,站在普选行政长官的十字路口,值得我们重温一些重要角度,为普选行政长官凝聚共识,寻找出路。

 

第一是历史角度。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目标,来自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当年,立法局还没有由地区直选的议员,但全国人大颁布的《基本法》,则纳入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由普选产生的目标。至于香港可以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时间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所确立。如果没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决定,我们现时讨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根本没有任何基础。

 

第二是宪制角度。国家根据宪法第31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表明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12条表明香港特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而非一个独立政治实体,香港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发展,必须遵循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

 

中央在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中,有明确而实质的角色。《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经普选产生后,须由中央任命。行政长官亦须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事务发出的指令。因此,普选行政长官不单是香港人的事情,亦是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国家大事。

 

第三是法律角度。《基本法》第45条规定普选行政长官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我们在谘询期内一直强调,政改讨论必须要以《基本法》为基础。我们在谘询报告亦引述社会上有意见认为一些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权力的方案,很可能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经过合理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尤其是像《基本法》一类宪制性法律,是不能任意演绎的,更不能轻率背弃。如果政府提出于法不合的方案给社会和立法会考虑,政改工作只会走冤枉路,难有成功的机会。

 

第四是政治角度。「五步曲」中最难走的一步,是取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意味着方案要获得一定程度的跨党派支持,也意味着党派之间必须有一定的立场调整和妥协。我理解当前社会的政治气氛是紧张的,谘询期过后社会上仍有不少市民表达他们对政改方案的不同意见。这些意见特区政府和立法会议员都需要尊重。我相信,真正的政治,应该是为社会谋取最大的长远和整体福祉。如果大家能「心存大我」,为着实现普选的目标,大家多走一步,尝试化解分歧,甚至放下一些原有的坚持,共识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我认为,这种以「大我」为本的政治,才是真正的政治,也是社会看政改应有的眼光。

 

最后,就政制发展,除了要看「历史角度」,也需要向前看。不少人把2017年的普选制度看成是政制发展的终局,令不同的阵营更加壁垒分明,捍卫自己支持的普选安排。在这一点上,我的个人看法是实行普选后,相关制度仍可作出完善。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重要的一步,这一步一踏出后,全港500多万的合资格选民就可以「一人一票」选行政长官,这个特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永远不会走回头路,而是再往前走,可以不断完善。

 

政改「五步曲」踏出第一步,我们和普选行政长官这目标的距离便拉近了。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决定后,特区政府会在年底左右就具体方案进行谘询。我再次呼吁大家能继续以理性务实的态度讨论政改议题,收窄分歧、凝聚共识,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让全港500多万的合资格选民能以手中一票,选出下任行政长官。

 

(以上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7月18日在多份报章发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