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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普选行政长官讨论回归基本法

2014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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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

五个月的政改谘询期已经过了一半时间,「政改谘询专责小组」三人一直马不停蹄聆听各界意见。直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收到的意见当中,有几点看法是相当普遍和突出的 ---

 

第一,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落实普选,在2017 年「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不愿意见到政制发展原地踏步。

 

第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市民普遍认同政制发展须按《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和决定进行。

 

第三,不少市民认同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出任。《基本法》的要求和规定,足以说明行政长官须爱国爱港,才可确保他可以忠实地履行这个重要职务所带来的宪制权责。

 

第四,既然《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须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社会应认真讨论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程序、候选人数目等议题。

 

现时社会上分歧最大的议题,是行政长官的提名程序。不少市民认为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单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但有团体提出「公民提名」、「政党提名」、「三轨提名」等其他建议。此外,有意见认为行政长官选举不应设有任何「筛选」,但未有充分就「筛选」作出定义或分析。政党和政治团体的意见更是有点南辕北辙。不少意见只是倾向坚持自己的立场,或一些「口号式」的意见,较少提出充分理据支持,或顾及《基本法》下的政治体制原则和条文内容。

 

我实在担心,如各方继续坚持己见,不愿回归到《基本法》的法律基础,又不愿接受政治现实需要的话,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这个目标,恐怕只会变成「镜中花、水中月」,香港的民主发展将再一次停下来。

 

「专责小组」一直强调,在讨论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应同时充分考虑方案在法律上、政治上和实际操作上是否可行。法律上,律政司司长早前已在报章撰文,就坊间提出的「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能否符合《基本法》第45条,提供了他的法律观点。我希望从政治层面与大家分享一些看法。

 

特区政治体制的设计,关系到国家对香港主权的体现和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任何普选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下四项政制发展的主要原则,包括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及适合香港实际情况。举例来说,《基本法》规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须「具广泛代表性」,从而体现政治体制设计要符合「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原则。从这角度出发,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倘若参照目前已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四个界别的组成框架,在法律上及政治上都有较高机会过关。

 

在提名程序方面,《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提名权属于提名委员会。任何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的建议,在法律上都难以过关。事实上,无论是立法会、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必须依法办事。任何在法律上有争议的建议方案,在政治上亦难以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议员支持、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谘询期到了这个阶段,与其虚耗时间和精力在一些难以达到共识的建议方案上,倒不如务实地在《基本法》的基础上讨论,才是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正路、直路。

 

按目前情况来看,要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前景的确不容乐观,不过仍未到绝望的境地。我坚信广大市民是支持依法实现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我亦相信绝大部分党派都不希望看见这个目标落空。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绝对是香港民主发展道路上的一大步。这既是中央对香港的庄严承诺,亦是七百万港人的共同期盼。现在离谘询期结束还有两个多月,「专责小组」有责任作出提点,我恳请社会各界,展开更多有建设性的讨论,特别是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提名程序、选举办法等具体议题作更全面、更深入的讨论,寻找符合《基本法》和最切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普选方案,不要让这普选机会白白溜走。

 

我衷心希望来自不同党派的朋友能够发挥政治智慧,从香港的长远利益出发,尝试与不同意见人士进行开放、理性的沟通,积极寻找共识。唯有这样,五百万合资格选民才有望如期在2017年选出下一任行政长官,为香港民主发展奠下重要的里程碑。

 

(以上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3月3日在报章发表的评论文章。)



2017政改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