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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提高至每小时32.5元

2015年05月01日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今日起由每小时30元提高至每小时32.5元。

 

劳工处表示,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雇员不论是月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或兼职等,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均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

 

残疾雇员也同样受到最低工资的保障,法例为他们提供特别安排,让他们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抑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

 

有关法定最低工资的查询,可致电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2717 1771,或于办公时间内亲临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劳工处网页也提供有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