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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侍产假生效

2015年02月27日

《2014年雇佣(修订)条例》下的法定侍产假今日生效,男士可享有三日侍产假。

 

新修订条例规定,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男雇员,子女在2015年2月27日或之后出生,按法例规定通知雇主后,可就其配偶或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三日侍产假。若受雇不少于40星期,并已向雇主提供婴儿的出生证明书,雇主亦须就他已放的侍产假,给予相当于每日平均工资五分之四的侍产假薪酬。

 

侍产假可在婴儿的预计出生日期前四个星期,至出生当日起计十个星期内放取,也可选择一次过放或分开逐日放。

 

若该男士在预产期三个月前已通知雇主打算放侍产假,可临时决定实际放假日期,否则需给予雇主五日通知期,才可放侍产假。

 

劳工处呼吁雇主在法例实施初期,如雇员无法预早三个月通知,仍能体恤员工家庭需要而弹性处理,可即时放侍产假而不需五日预先通知。

 

有关法定侍产假的资料已上载劳工处网页 。市民亦可致电劳工处24小时电话谘询服务热线2717 1771。



《雇佣条例》:侍产假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