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修订《仲裁条例》和《调解条例》,以厘清第三者资助仲裁和调解无须受制于针对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并列明出资第三者须遵从的财务、专业操守等标准和指引。
律政司表示,有关修订根据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0月发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的建议,以及调解督导委员会的意见。
过去十年,第三者资助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在澳大利亚、英格兰和威尔斯等司法管辖区、欧洲多个司法管辖区和美国日益普遍。
采用第三者资助安排,通常因为受资助方缺乏财务资源提出法律申索。然而,许多当事人即使具备资源,也会要求第三者资助争讼法律程序,作为财务或风险管理工具。
本港法院原则上不反对第三者资助仲裁和调解等法律程序,但助讼和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是否适用于在港进行的第三者资助仲裁,目前并不清晰。
律政司相信修订可吸引更多仲裁在港进行,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载有上述修订的法案周五刊宪,明年1月11日提交立法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