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报告书,详细讨论涉及逆权管有的案例,并就相关法律提出最终建议。
由于2004年制定的《土地业权条例》仍未实施,现时,注册物业拥有人的业权不获保证,业权谁属最终视乎土地由谁管有。
报告书其中一项建议提出,在落实注册业权制度后,注册拥有人的权利应受保障,单凭逆权管有不应足以令注册产业的业权终绝;擅自占用业权已注册土地的人,只可在连续逆权管有土地十年后才有权申请注册,注册拥有人会收到通知,并可提出反对。
逆权管有的主要条文见于《时效条例》。收回土地财产的诉讼,不得在诉讼权产生的日期起计满12年后提出。
公众人士可到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慤大厦20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报告书的印刷本,或从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