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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处理陈复生案

2014年07月18日

律政司表示,对于陈薇光(又名陈复生)被控盗窃一案(KTCC663/2014),不继续检控是因为新证据显示原有证据及证人供词的可信性存疑,检控人员一直依据《检控守则》依法独立处理本案。

 

律政司今日回应传媒查询,指陈薇光于5月12日就案件向律政司提供文件,警方6月展开进一步调查,并于上周三向律政司提交最新调查结果。

 

在仔细研究上述文件和警方调查结果后,律政司检控科人员认为证据的整体情况有变,新证据显示原有证据和证人供词有相当机会不获刑事法院接纳为可靠证据,且控方难以证明陈薇光有犯罪意图。

 

《检控守则》规定检控人员须持续覆核已展开的检控工作,若情况有变,证据不足以让被告定罪,或继续检控不符合社会公义,应停止检控。

 

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律政司完全没有与案件以外的人就案件沟通,亦没有收过所谓「大陆猛人」的来电。《壹周刊》刊载题为「大陆猛人关注案件:律政司放生陈复生」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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