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惜珍申请撤销拘捕令,遭高等法院否决,律政司表示尊重法庭判决。
律政司今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表示,律政司在2005年通知马惜珍的律师,指控方认为当时没有充分证据,让马惜珍就1978年被公诉的罪行受审。这结论是经详细和小心分析所有证据和证人后作出,考虑因素包括多名证人已去世,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无法记起事件,又或不愿合作。
对于这次申请,律政司再检视案件,并征询外聘资深大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外聘资深大律师同意律政司于2005年所作的评估。
律政司指出,根据检控守则,作出检控决定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所得的证据充分支持提出或继续进行法律程序;第二,基于一般公众利益,必须进行检控。
检控守则亦指出,检控人员有责任持续覆核已展开的检控工作,如在任何阶段显示有关证据不再足以确保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便应停止检控。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会见传媒时重申尊重法院判决。他强调,律政司处理该案时纯粹根据法律和检控守则,绝无其他不当的考虑。
马惜珍为东方日报创办人之一,因涉嫌贩毒而被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