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表示,为加强保障公众安全,民航处正参考海外民航当局对无人机的规管,包括登记制度,并会因应香港的具体情况,检讨无人机规管政策和研究是否需要修订相关法例。
张炳良回覆立法会议员谢伟铨的提问时指,在检讨规管政策和执法措施时,当局会在便利市民使用无人机作娱乐和工作之用与保障公衆安全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同时,民航处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操作无人机的安全意识。
他说,根据现行法例,无人机操作人受《1995年飞航(香港)令》第48条监管,条例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操作无人机而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
此外,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22条规定,任何人若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必须向民航处申请许可证。过去三年该处共接获111宗申请,84宗获批许可证。
张炳良表示,民航处若收到涉及危险或违法操作无人机的举报,会作出跟进,并为警方提供技术支援,协助执法。
任何人如违反《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22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万元和监禁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