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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更改申请丁屋资格

2015年12月07日

地政总署表示,将小型屋宇契约保证条款由声明改为放在建屋牌照条款,并没有更改申请「丁屋」的资格。


区域法院早前裁定某发展商及涉事原居民以买卖丁权方式串谋诈骗政府罪成。地政总署今日就「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回应传媒,指现时小型屋宇申请人在签立小型屋宇契约时,须透过载于契约内的保证条款,保证他从未就其发展小型屋宇的权益或申请小型屋宇契约的资格作出转让安排。
 

政府透过发展局在2006及2007年先后同意将这些条款纳入土地契约,而非继续纳入申请人作出的法定声明部分,是因应乡议局要求,并考虑到审批「丁屋」申请为土地行政事宜,将条款纳入土地契约不会影响地政总署对违反条款的个案采取跟进行动,包括撤销已批出的免费建屋牌照,甚至重收地段。
 

执行契约条款的措施本身并不是刑事检控,发展局在信中提及「这些措施都不牵涉把承批人或持牌人刑事定罪」正是指执行契约条款的措施。
 

若任何人士透过虚假陈述或诈骗行为骗取政府的审批,便涉违法行为,即使涉事人没有作出法定声明,有关违法行为经执法部门查明属实可作刑事检控。
 

法官于本案判词提及2007年的信件时,亦指出该信件「完全谈不上可被理解为政府容许套丁的行为,令参与者不被刑事检控」。
 

这次法庭判决说明有关的理解,亦是政府一贯立场。正如法官在判词指出,将有关条款由声明改为放在建屋牌照条款,并没有更改申请「丁屋」的资格,本案属普通法串谋诈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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