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明日生效,规定远洋船在香港停泊时必须使用低硫燃料。
新例规定,远洋船在港停泊时使用的低硫燃料含硫量不可超过0.5%,船只可使用液化天然气和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
环保署表示,此举可减少船只停泊时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悬浮粒子逾六成,有助改善空气质素。
除在停泊首小时和最后一小时,船只必须使用合规格的燃料,到达泊位和开出及转用燃料操作的日期和时间均须记录,有关记录及燃料装舱单须保存三年。
停泊期间如使用不合规格燃料,有关船长和船只拥有人最高可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不按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