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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监局吁准买家勿放弃参观物业权利

2014年07月17日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提醒岚山第I期准买家,应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前参观拟购物业,不应轻率放弃有关权利,以保障自己。

 

根据《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除非得到准买家书面同意,卖方出售已落成一手楼前必须让准买家参观,即使相关物业无法开放,亦须开放同期相若单位以供参观。违例者可处罚款50万元。

 

当局发现,岚山第I期卖方今日发出260个物业的销售安排文件,要求所有准买家在该批物业出售首日递交无参观同意书,方享有抽签资格。

 

当局指出,上述安排显示卖方没有尽力开放物业,严重损害准买家利益,当局已去信要求解释。

 

销监局强调,卖方不能以已开放示范单位为由,不让准买家参观拟购物业。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