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修例,规管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满18岁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
修订的《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和《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建议,限制以销售机售酒,以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违者罚款50,000元;规定销售点须设相关告示、遥距分发时也须加入相关通知,并取得买方的年龄声明,违者罚款25,000元;授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委任卫生署执法。
食物及卫生局表示,现行法例未有禁止领有和未领有酒牌的处所,及以互联网、电话、邮递等遥距方式,向未成年人售酒;修例建议罚则料具有足够阻吓力,卫生署将拟定详细的规管指引。
修订条例草案将于周五刊宪,6月21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表示,酒精对人体有害,世界卫生组织已列为第一类致癌物,不应让未成年人接触。
他表示,目前部分持有酒牌的食肆或酒吧已禁止未成年人接触酒精,这次修例旨在堵塞法例漏洞,希望社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