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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牌规管废油回收

2014年09月17日

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与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联同相关部门举行跨部门会议,商讨加强规管食用油安全和废食油回收。  
 

两政策局在会上同意透过加强规管和修例,保障食物安全和香港声誉,并争取在本年底至明年初,就立法建议谘询公众。 


食物及卫生局拟立法规定食用油不得使用「经使用煮食油」和非拟供人食用的「劣质油」(例如「劣质猪油」)作为生产原料,且必须达到拟议的法定食用油标准。 


进口、销售或生产食用油也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上述规定。食用油入口商须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证明书,供食物环境卫生署抽查,并须向下游分销商、零售商或食肆提供证明书副本。出口商则须领取出口许可证。


至于加强规管和监察本地回收「经使用煮食油」,环境保护署会和食环署会合作,先透过食环署的食肆和食物制造牌照条款,规定「经使用煮食油」必须交由环保署认可的收集或回收商处理,并保存纪录,从源头堵截「经使用煮食油」再流入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