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税务条例,落实本年度财政预算案措施,扩大利得税豁免范围,涵盖以私人形式发售并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案今日刊宪,6月28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此举旨在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带动对基金服务链的需求,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地位,并进一步促进香港金融服务业发展。
该局指,这是香港首次向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基金提供税务豁免,需要防止税务优惠遭滥用,并订立一系列相关措施。
豁免条件旨在确保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为非集中拥有,该等公司的交易须投资于可投资资产类别并透过合资格人士进行,或由合资格人士安排进行。
当局容许这类基金按10%最低额豁免规则,于不可投资资产类别进行投资,每个基金成立时可在一段时间内达致符合非集中拥有条件。当局提供安全港安排,以照顾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能遇到的实际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