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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修订条例刊宪

2016年06月03日

2016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今日刊宪,以改革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预设投资安排。

 

《修订条例》规定强积金受托人须提供高度划一和设有收费管控的预设投资策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引入有收费管制的预设投资策略,是强积金制度的重大改革,有助回应市民对部分强积金计划「收费高、选择难」的关注。

 

他认为收费管控可以起指标作用,促使强积金整体收费进一步降低 。

 

预设投资策略采用环球分散和随年龄降低风险的投资原则,设有两个基金,分别为「核心累积基金」和「65岁后基金」。强积金计划成员年满50岁后,受托人须每年把「核心累积基金」的资产转移到「65岁后基金」,降低较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收费管控机制设有两个上限,即0.75%的费用上限和0.2%的实付开支上限。两个上限均以预设投资策略成分基金的净资产值百分比计算。

 

政府会在实施预设投资策略后三年内检讨0.75%的费用上限,冀进一步降低此限。

 

《修订条例》生效后,新计划成员如没有作出投资选择,其强积金累算权益和供款,会直接投资在预设投资策略。现有计划成员如以往没有作出投资选择,且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向受托人表示退出预设投资策略,其累算权益和供款也会转移至预设投资策略。

 

政府在积金局和业界完成筹备工作后,会在宪报公告实施预设投资策略的日期。《生效日期公告》以先订立、后审议方式提交予立法会。